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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解散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23

你的自信从不止步,你的毅力令人钦服,你的勤奋镌刻一路,你的优秀有目共睹。愿你的付出收获丰厚回报,愿你的努力赢得似锦前途。祝中级会计师考试顺利!每天搞定一个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慢慢积累会有属于自己的一本书。中级会计经济法合伙企业解散知识点来了!

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合伙企业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其他(如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

【例题·多选题】(2008年)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

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有两个月低于法定人数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解散。根据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在旅途,难免会遇到荆棘和坎坷,但风雨过后,一定会有美丽的彩虹。生活中每天充满阳光,认真复习每一个知识点。我们一定可以顺利通过中级会计师考试,享受自己的财会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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