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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23

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愿挤 总还是有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即将到来,每天搞定一个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感觉空气都是甜的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知识点整理新鲜出炉,为大家中级会计师考试助力。

中级知识3

中级会计经济法——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 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2-50人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人数:2人以上。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2. 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补充】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 名称

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例题·多选题】(2018年)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责任

B.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补缴义务

C.其他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责任

D.该有限合伙人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信没有人会完全满足于自己的现状,筑梦踏实,我们的理想永远在前方,而同时,做好脚下的事。生活中每天充满阳光,在中级会计师的考场上自由发挥,相信自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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