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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退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23

没有谁的幸运,凭空而来。只有当你足够努力,你才会足够幸运,这世界不会辜负每一份努力和坚持。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脚步声越来越近,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退伙知识点整理新鲜出炉,让大家轻轻松松搞定相关内容!

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退伙 :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约定合伙期限 + 四情形之一(①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难以继续参加合伙;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

通知退伙:未约定期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注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若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④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口诀】人死财空资格无

除名

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法定事项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2. 效力: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链接】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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