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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效力及格式条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16

向往巅峰,向往高度,结果巅峰只是一道刚能立足的狭地。不能横行,不能直走,只享一时俯视之乐,怎可长久驻足安坐?加油吧少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合同效力及格式条款知识点整理出来了,快来看一看吧。

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合同效力及格式条款:

(一)合同的生效

1.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视为有权代理。

(三)格式条款

1. 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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