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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16

无论有多困难,都坚强地抬头挺胸,人生是一场醒悟,不要昨天,不要明天,只要今天。活在当下,放眼未来。人生是一种态度,心静自然天地宽。不一样的你我,不一样的心态,不一样的人生。每天搞定一个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慢慢积累会有属于自己的一本书。中级会计经济法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知识点来了!

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

1.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2. “无、限”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 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5. 签章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6. 票据行为的代理: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表明其代理关系。

(1)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我相信没有人会完全满足于自己的现状,筑梦踏实,我们的理想永远在前方,而同时,做好脚下的事。我们一定可以顺利通过中级会计师考试,享受自己的财会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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