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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永斌老师指导:法定解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3-07-21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9月份考试,距离考试已经不远了,同学们需要把握好最后的复习时间,每天拿出几分钟时间,掌握一个必考点。日积月累进步看得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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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今日掌握—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延迟履行
(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老侯提示】(1)(2)的区别在于一方延迟履行债务在“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无需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4.不定期合同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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