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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定金的数额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07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9月9日就要开考了,虽说学习是场持久战,但是短时间内的高效学习一样重要!为了帮助大家提高学习效率,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经济法》第5章的知识点——定金的数额,你还在等什么,快来学习吧!

【知识点】定金的数额

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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