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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流押条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9-19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其中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中合同法内容非常多,学员记忆起来也比较困难。大家在答疑班上经常问合同的签订中有一个流押条款,为什么只要出现了这个条款,该条款就是无效的。本帖通过两个生动形象的例子进行分析,帮大家更好的理解和记忆。语言通俗,对比鲜明,很值得推荐。

我们今天仍然来搞定一个合同法部分的难点——“流押条款”,首先大家都知道该条款是无效的,但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但是我们来想一下,流押条款为什么无效呢?假设大家伙儿处在某个案例中,这样比较好设身处地的理解。

比如,您是提供贷款的一方,提供给我100万元,我以自己的一辆100万元的汽车提供抵押,说到期不还款的时候该汽车直接归您所有,然后一笔勾销,在借款期间内,我玩命儿的开这辆车,绕了地球一圈儿了,回来时正好赶上借款到期,然后把一辆破车开到您家门前,跟您说,我还不起您100万元,这辆车给您吧,您一看,这车挡风玻璃都没了,轱辘就剩仨了。

又如,换过来,假设我提供给您100万元借款,您以自己100万元的房屋提供抵押,约定到期不还款时房子归我所有,您到期还真没钱还给我,我直接就把您从房子里赶出来了,然后说这房子归我了,此时的城市房价正赶上飞涨,您的这个房子价值涨了一倍,挂牌200万元都有很多买主疯抢,您此时眼巴巴的看着我将这房子倒手卖出了250万,借给您的钱不仅没赔,还反赚了150万。

看到老师上面举的这两个例子,您是否惊出了一身冷汗?别怕,民主法制国家是不会让我这样的坏蛋得逞的,担保法律制度的该规定其实是保护您的。

通过这个小例子相信大家都明白了吧!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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