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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9-10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9月12日即将到来,备考时间日益紧迫。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详细问题描述:

  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答疑老师回复: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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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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