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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精华:规章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9-09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9月12日即将到来,备考时间日益紧迫。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一章“总论”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规章效力

  详细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请问地方政府规章是低于部门规章的吗?

  答疑老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部门规章的效力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是不进行比较的,因为部门规章的地位和效力次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也是次于行政法规。二者的效力不具有可比性。《立法法》规定: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通常没有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法律级次高低的说法。部门规章的地位和效力次于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地位和效力也是次于行政法规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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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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