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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经济法主体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2-02

备考这一路,我们始终,与焦虑相伴,与辛酸相伴,与眼泪相伴。请让正保会计网校陪您,度过这段备考之路。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为您准备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注意1】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发行政府债券,出让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企业)

【注意2】“企业内部组织”(分公司、分厂、车间),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注意3】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承担宏观调控职能;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记忆提示】“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注意4】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地位“不平等”。

【注意5】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试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营利组织

D.外国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1)宏观调控权(立法权、执法权)

包括内容: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立法权、执法权)

包括内容: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记忆提示】对应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记忆:“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1)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横向对策权

例如:双11电商大战

(2)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纵向对策权

例如: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

【试题·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市场规制立法。市场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就属于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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