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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04

为帮助大家可以更好的备战2019中级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特从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审判监督程序

(1)前提
  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谁可以提出再审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④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注意】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3)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不走回头路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注意】①、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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