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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合同权利转让(08.1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3

  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后的抵销与抗辩

  (1)抵销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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