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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公司的登记管理(08.1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3

  公司的登记管理

  1.公司的登记事项

  (1)名称;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姓名;

  (4)注册资本;

  (5)公司类型;

  (6)经营范围;

  (7)营业期限;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住所

  (1)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4.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5.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6.“45日后”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7.备案事项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8.年度报告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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