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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转投资(08.1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3

  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

  公司的转投资和担保

  (一)转投资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或者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公司担保

  1.《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①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上市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P63)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决议公司担保事项,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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