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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合同的成立(08.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2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5.实际履行原则(注意案例题)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1.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约定的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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