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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财产保险(08.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2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3)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向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行使。

  (2)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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