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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要约(08.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2

  要约

  1.要约的界定

  (1)要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③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④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发出。

  (2)要约邀请

  ①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性质为要约邀请;

  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生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是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反之,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注意案例题)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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