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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借款合同(08.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2

  借款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的措施限于下列3项,并不包括加收罚息或罚款等: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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