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①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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