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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支票(08.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2

  支票的特殊规定

  1.授权补记:金额、收款人名称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付款提示期限

  (1)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3)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4.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支票上签章,不属于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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