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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股票上市(08.1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1

  股票的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1.股票上市

  (1)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而非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连续4年亏损);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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