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1.股票上市
(1)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而非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连续4年亏损);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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