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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经济法主体(08.0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07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在经济法领域,有些主体可以行使法定的职权(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履行法定的职责;有些主体则享有法定的权利(可以放弃),履行法定的义务。

  【分析】权利与义务:针对受控和受制主体的说法;职权(权力)和职责:针对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说法。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分类

  2.调制权的分配

  (1)调控权or规制权: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如商务部)

  (2)立法权or执法权:

  ①立法权方面: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②执法权方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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