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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24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

【解释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该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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