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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答疑精华:抵销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26

为帮助大家可以更好的备战2019中级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特从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抵销”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答疑精华

【试题·多选题】(2016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定抵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双方抵销的债务,应都已届清偿期
  B.双方抵销的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应相同
  C.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
  D.抵销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提问:

为什么抵销不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回复: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是因为,附条件的抵销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设立抵销制度的目的,并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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