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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公司的解散(06.2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6-27

以下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公司的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备注:除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不必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集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备注: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消。转让或者注消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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