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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06.2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6-21

以下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再审程序的启动

(1)本院院长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解释】再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主要区别:

(1)申请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而再审程序中,提审的主体可以是作出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自身;

(2)受理法院不同:二审程序中,受理的法院只能是上一级人民法院;而再审程序中,可以由本院进行,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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