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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第二审程序(06.2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6-20

知识点: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1)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2)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3)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口头上诉不行)。

2.二审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解释1】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解释2】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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