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步入正轨,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判决和裁定的区别”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题目内容】
2.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①前提: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注意1】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
【注意2】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不是所有的判决和裁定都能上诉)。
②期限: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③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注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重审相当于一审)
中级会计职称: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
详细问题描述: 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答疑老师回复: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如果是不存在以上情况,则当事人无论心里服不服,都必须服从裁决,没有其他办法。 祝您学习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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