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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6-17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步入正轨,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判决和裁定的区别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题目内容】

2.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①前提: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注意1】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

【注意2】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不是所有的判决和裁定都能上诉)。

②期限: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③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注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重审相当于一审) 

 中级会计职称: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详细问题描述:

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答疑老师回复: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如果是不存在以上情况,则当事人无论心里服不服,都必须服从裁决,没有其他办法。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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