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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6-16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步入正轨,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区别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题目内容】

下列选项中,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乙二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考上军校,甲就把房子租给乙

B、王某与李某约定,如果王某按期支付货款给李某,李某就不到法院起诉王某

C、张某与赵某约定,如果赵某明年结婚,张某就把自家房子卖给赵某

D、丙和丁约定,如果丙的儿子回国,丙就将钢琴卖给丁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题中B项王某与李某不能以约定的方式限制法定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区别

详细问题描述: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区别?

答疑老师回复: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二者的区别:

1、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但都必须是一定会发生的。比如,“到北京奥运会时生效”就是附期限,因为这个期限肯定会到来;

2、附条件不一定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该事实能否发生是不确定的。比如,“某人试用期结束后涨工资”就是附条件, 因为该人能否干完“试用期”是不确定的,也许他中途就离职了,所以这是附条件而不是附期限,注意这个区别。

做题时就看这个期限是否是必然到来的,如果是必然到来的,那么就是附期限的,否则就是附条件。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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