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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06.0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6-07

以下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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