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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5.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5-09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补报名时间已经公布(点击查看>>)!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总称“调制权”

宏观调控权 市场规制权
财政调控权(财政收入权:征税权、发债权等;财政支出权: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 )、金融调控权(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计划调控权(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等。 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竟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殊的市场规制权:金融--fxgr--房地产--fxgr--能源市场规制权)

苏苏记忆口诀:财金计划调控权,两反一保规制权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2.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基本职责

(2)依法调控和规制:重要职责

(3)不得弃权

3.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2)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也可以是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3)对于某些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市场主体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

(4)“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竟争权”,包括公平竟争权和正当竟争权;对消费者而言,可以体现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

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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