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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不予支持和不予保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4-13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一章“不予支持和不予保护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例题·判断题】1996年3月1日晚,张某被人打伤。经长时间的访查,于2016年4月30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李某。经交涉无结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从权利受到侵害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中级会计职称:不予支持和不予保护

详细问题描述:

不予支持和不予保护如何区分?

答疑老师回复:

不予支持,是你去法院起诉,法院根本就不受理,不支持你的起诉。

不予保护,是你去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但是,不会判你胜诉。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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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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