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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承诺期限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4-07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四章“承诺期限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承诺期限

详细问题描述:

承诺期是什么意思?

答疑老师回复:

承诺期限,这个就可以按照《合同法》中的“要约与承诺”来理解。在投资者发出的“要约”中,肯定有一个“承诺期限”,即受要约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应当在这个“承诺期限”内作出是否接受要约(卖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意思表示。例如:甲准备收购乙,于是向乙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收购1000万股,收购价格是5元/股,要约收购的承诺期限是2010年1月1日到1月15日。那么在这段期间内,收购人甲不能撤销收购要约。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招生方案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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