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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控股股东与原股东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4-05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四章“控股股东与原股东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控股股东与原股东

详细问题描述:

控股股东与原股东是什么关系?

答疑老师回复:

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较大,能够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或绝对性影响。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在该股网上申购期间,您参与申购,并且中标,就会成为原股东。又或者在该股的定向增发或者股权激励中成功参与,也可以成为原股东。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招生方案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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