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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二审结束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3-29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一章“二审结束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二审结束

详细问题描述:

二审结束不是不可以再提起上诉了么?

答疑老师回复: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

二审是终审,是不能上诉的,这里说的可以上诉,是指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丶裁定可以上诉。

重审指的是原来审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例如一审法院对案件审结后,当事人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是指的发回一审重审,重审的法院是原来的一审法院。重审案件可以上诉是因为该案件的审理仍然是一审法院根据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是可以上诉的。其实非常好理解,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那么该案相当于又重新进行一审,那么对此重审的裁判不服,当事人是当然有权利提出上诉的。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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