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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仲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3-14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一章“仲裁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仲裁

详细问题描述:

总结下仲裁里哪些可以找法院哪些可以找仲裁?

答疑老师回复:

举例说明:比如,甲乙之间达成了仲裁协议,

1、这个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大家对仲裁协议是没有异议的。那么甲乙之间发生纠纷,就只能进行仲裁,不能诉讼。这个就是仲裁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2、如果甲对甲乙之间达成的这个仲裁协议有异议,比如甲说,这个仲裁协议是在乙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就要在首次开庭前提出,让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判定这个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即: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个是针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来说的。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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