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一章“仲裁”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
详细问题描述: 总结下仲裁里哪些可以找法院哪些可以找仲裁? 答疑老师回复: 举例说明:比如,甲乙之间达成了仲裁协议, 1、这个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大家对仲裁协议是没有异议的。那么甲乙之间发生纠纷,就只能进行仲裁,不能诉讼。这个就是仲裁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2、如果甲对甲乙之间达成的这个仲裁协议有异议,比如甲说,这个仲裁协议是在乙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就要在首次开庭前提出,让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判定这个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即: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个是针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来说的。 祝您学习愉快! |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16周年校庆优惠券大放送 购中级会计职称课程满300元立享 |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