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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2-07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

1.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2.要求贷款人提供借款有关的资料,在合同中对贷款有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

3.依照合同约定从贷款人账户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4.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或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借款。

二、贷款人的义务

1.答复时间:短期不超过一个月,长期不超过6个月。

2.对个人贷款,建立贷款面谈制度。

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可以不进行面谈。

3.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釆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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