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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混业经营(10.2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0-28

  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就是说一个纳税人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规定,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要从高适用税率;

  一、未分别核算:

  假设北京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也从事提供装卸服务,2014年9月取得国内货运不含税收入188万元,同时收取装卸服务收入,金额为货运收入的10%,支付其他企业各类材料费和燃料费当月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款为5万元。假设该企业上月无进项税额留抵,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88*11%+188*10%/(1+11%)*11%。

  注:装卸服务属于营改增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率为6%。

  二:分别核算:

  假设北京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也从事提供装卸服务,2014年9月取得国内货运不含税收入188万元,同时收取装卸服务收入,取得价税合计为10.6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其他企业各类材料费和燃料费当月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款为5万元。假设该企业上月无进项税额留抵,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88*11%+10.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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