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10.2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0-28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1.组成

  (1)不得少于3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

  (2)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3)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4)每届任期3年,连选连任。

  2.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监事会的召开

  (1)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会议的主持和召集: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3)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4)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5)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相关推荐: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招生方案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