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及其分类(10.2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0-21

  股东及其分类:

分类标准 类别 区别 具体权利
以行使的目的 共益权 基于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 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
自益权 仅以个人利益 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以行使条件 单独股东权 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 自益权、表决权等
少数股东权 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方可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相关推荐: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招生方案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4中级-畅学旗舰班

14位师资全享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