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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10.0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0-08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其中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中合同法内容非常多,学员记忆起来也比较困难。大家在答疑班上经常问合同的签订中有一个流押条款,为什么只要出现了这个条款,该条款就是无效的。本帖通过两个生动形象的例子进行分析,帮大家更好的理解和记忆。语言通俗,对比鲜明,很值得推荐。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示: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解释:累积投票制仅用于选举董事、监事,其他选举不适用。

  3、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4、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l/2)通过。

  5、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6、董事免责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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