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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票的发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20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3.股票的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4.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不一定是1元),也可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5.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6.发起人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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