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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11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汇票的背书:

  一、概念: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二、形式:

绝对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不得记载事项 1.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2.部分背书、分别背书: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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