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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外汇管理体制
1.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2.管理对象:
属人原则 |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 |
属地原则 | 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 |
补充:
1.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2.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内容: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还包括收益)。
2.处理:
外汇收入 |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意愿结汇制) |
外汇支出 | 凭有效单据以自有外汇支出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无须批准) |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内容: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2.制度:
对外担保 | 向外汇管理机关报批且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除外。 |
向境外商业贷款 |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2)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
3.处理:
外汇收入 |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
外汇支出 |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
(四)外汇监督检查制度
1.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权限:
(1)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5)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7)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2.外汇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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