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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抗辩权的行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10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抗辩权的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同一双务合同),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暂停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同一双务合同),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暂停权)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1.行使的情形: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效力:
(1)通知义务:先履行一方中止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结果:
①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恢复履行;
②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不提供担保:先履行义务方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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