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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保证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09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券同时转让,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约定禁止转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转让的债券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3)对于合同内容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承担变更后的保证责任;加重的,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

  (4)共同担保的,有约定按约定,约定不明的,先物保后人保。

  3.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破产案件保证的处理:

  (1)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存在“先诉抗辩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3)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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