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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公司的登记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03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事项

  1.法定代表人:

  【补充】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

  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法定内约定

  2.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应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补充】超越经营范围,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3.股东出资:

可 以 不可以
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补充】股权、债权也可以用于出资。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设立登记

  1.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申请人:

  (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注意】各类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均为公司成立日。

  三、变更登记

45日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不包括增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重要
30日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的变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
分公司: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

  注意:

  年度报告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新增

  【注意】取消年度检验制度,采取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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