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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03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东会

  1.职权——做决定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人事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事务管理权

  ①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②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③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④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⑤修改公司章程。

  2.形式

  (1)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2)临时会议: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3)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按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3.召开

  (1)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股东会:

  ①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会议有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③以上都不能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4.决议

  (1)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和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包括普通和特别决议,其中特别决议包括: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减资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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