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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设立要求:
股东 | 人数 | 1-50人 |
性质 | 自然人或法人 | |
出资 | 注册资本 | 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
期限 | 可分期 | |
方式 | 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 |
章程 |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 |
名称 | 有名称,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
住所 |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要求:
(1)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有权利瑕疵的出资:——未补正,不认定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交付+权属变更:
已交付公司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 |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已办理权属变更,未交付公司使用 |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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